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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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21-07-28 16:19    

(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三节 查封登记

第四节 其他限制登记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权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或者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表、地上及地下)、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限制、更正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辖。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便民高效、信息公开的原则,土地及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权利主体应当一致。

第六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第七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统一制作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八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服务,并为其复印资料提供便利。

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披露权利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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