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现场。 潼南网讯(全媒体记者 徐明鸣 徐肯)昔日禁渔期非法捕捞,今日现身说法增殖放流。近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2名被告人王某友、陈某文,在区检察院、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见证下,自愿到琼江潼南段小渡水域增殖放流,为自己电鱼的破坏行为承担修复责任。 据了解,涉案人员王某友、陈某文在禁渔期内,在小渡镇黄坪村高坎电站下游的琼江江段使用电捕鱼器具非法捕鱼共计39.6公斤,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相关规定,责令王某友、陈某文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电捕鱼是一种竭泽而渔的掠夺性捕捞方式,对鱼类资源破坏极其严重,不仅对鱼类个体乃至对渔业生态系统都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为弥补自己非法捕捞给当地生态造成的损失,两人将自费购买的十万尾草鱼,白鲢,花鲢,鲫鱼,桂鱼等鱼苗投放到琼江潼南段小渡水域,以此修复因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害。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有效促进群众认识非法捕捞对水域环境破坏的严重性,增强群众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起到了良好的宣传、警示教育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我区环境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为建设文明潼南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 郑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