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报道,李某在广州某国道上行驶时碰撞防护墙,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7.7毫克/100毫升。后经调查发现李某虽然滴酒未沾,却在开车前喝了大量藿香正气水。李某后因醉驾被判拘役1个月,罚款3000元。 李某对血液酒精含量超标的解释是他有胸痛,为了止疼,他十年来一直喝藿香正气水,每天至少喝6到8支。当天他开车前,就喝了6支(约30毫升)藿香正气水。李某经常光顾的药店药师提供证词,证明李某这个解释的真实性。然而,危险驾驶罪条文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所指的“酒”,不限于白酒、啤酒等酒类,而应该理解为酒精。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程度,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均应按醉酒驾驶机动车论处。 从交通安全方面来看,不管由于什么原因导致血液酒精含量超标,均会让当事人的行为变得冲动、易怒,反应也变得迟钝,甚至出现麻木、嗜睡等症状,不会因为酒精来源于药物或食品就使危害减轻。相反,不少药物还属于复方制剂,除了含有酒精之外,还可能因为内含其他药物而影响人的判断力和应变能力。由此看来,李某因过多服用藿香正气水而被定性为醉驾,一点都不冤。 需要重视的是,针对特殊的案例,有人认为李某的醉驾定性不合理。一直以来,也有不少人认为服用藿香正气水等含酒精的药物不应算酒驾、醉驾。不仅如此,一些被查出酒驾、醉驾的司机,还喜欢用服用了含酒精的药物、食用了含酒精的食品等来为自己开脱。这些做法其实是对酒驾、醉驾的误解,此类错误思想对交通安全也存在一定的危害。因此,民众对“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警语当中的“酒”,应有更宽泛的理解。 李某这次既属于醉驾,也属于病驾、药驾。很多病驾、药驾虽然在交通安全方面也极具危害,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但由于此类危险驾驶行为与酒精无关,因此无法像李某这样容易定性。 这个案例不仅对酒驾、醉驾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对于病驾和药驾也是如此。对于司机而言,当身体不适达到一定程度、尤其是服用可以影响驾驶行为的药物后,应避免自己开车出行。对于社会而言,防范病驾、药驾的规则还不够成熟,甚至如何定性病驾和药驾也充满争议,这类短板应尽快补齐。(秋实) 【采编 郑强】原标题:司机“滴酒未沾”被定性醉驾有何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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